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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在2019年12月16日发布了《录音录像档案管理规范》(DA/T 78—2019)(以下简称“规范”)这一行业推荐标准。规范与之前国家档案局发布的《录音录像档案数字化规范》(DA/T 62—2017)和《录音录像类电子档案元数据方案》(DA/T 63—2017)等三个行业推荐标准,为我国录音录像档案的管理实践,提供了切实可行的作业标准指南。本文着重介绍规范的主要内容,并对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理论探讨。文中不当之处,希望同仁斧正。
一、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意义
2017年,规范被列入国家档案局档案行业标准制订计划,并由国家档案局档案馆(室)业务指导司和江西省档案馆负责标准的起草工作。通过刘芸、丁德胜、方维华、谭向文、毛海帆、傅培超、王其武、李鹏达等同仁的共同努力,在文献研究和实地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了规范的征求意见稿。在公开征求意见后,经过同行专家评审,完成了该标准的制订工作。 2019年12月16日,国家档案局在《关于发布〈纸质档案数字复制件光学字符识别(OCR)工作规范〉等 9项行业标准的通知》中,发布了该标准,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规范的发布和实施意义在于:
第一,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录音录像档案的管理规范体系。规范与《录音录像档案数字化规范》(DA/T 62—2017)和《录音录像类电子档案元数据方案》(DA/T 63—2017)等两个行业推荐标准相互配合,可以为我国档案馆和档案室等档案管理机构提供管理录音录像档案的良好指南。
第二,规范细化了《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 18894—2016)对录音录像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的管理要求,使 GB/T 18894 的实施得到了更为有力的支持。
第三,规范的制定和实施,使我国档案管理标准化体系的建设得到了进一步完善。